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火锅店回收餐厨垃圾熬制“老油”销售金额,如何认定?

发布日期:2025-04-15 09:11    点击次数:146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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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:火锅店回收餐厨垃圾熬制“老油”销售金额,如何认定?

2015年,被告人李某经营管理某火锅店期间,为降低经营成本、攫取更多利益,李某指使门店经理安排服务员将顾客吃剩下的锅底回收到厨房,由厨师长或后厨当天值班人员通过过滤、加热等方法熬制成“老油”,当顾客选择“红汤锅”或“鸳鸯锅”锅底时,厨师长将“老油”按一定比例与新油混合勾兑后给顾客食用,顾客食用完后再次回收锅底熬制“老油”,循环使用。

其后,法院以 生产、销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;判处被告人许某强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,缓刑三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;判处被告人尹某有期徒刑二年,缓刑二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;判处被告人梁某刚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,缓刑二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;判处被告人肖某花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,缓刑一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;判处被告人敬某强有期徒刑九个月,缓刑一年二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。

将餐厨垃圾熬制成“老油”,并按一定比例与新油混合勾兑后给顾客食用。虽然锅底除使用“老油”外,还掺入一部分合格的底料,但使用“老油”后的“红汤锅”“鸳鸯锅”锅底是一个整体,锅底的销售金额均应计入犯罪金额,不应再按比例折算犯罪金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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何忠民律师,湖南省邵阳县人,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,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八年,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,主要从事刑事辩护、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,尤其擅长职务犯罪、经济犯罪案件辩护。

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。不过,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,必亲力亲为,全力以赴,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,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。

执业二十年以来,办理过厅级、处级、科级等领导干部、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,办理过企业老板、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,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,深受客户好评。

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、刑事专业律师。

发布于:北京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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